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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5号],明确配备国二发动机的农业机械生产和销售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1日。这意味着,如果2016年12月1日之后再生产和销售以国二柴油机为动力的农用机械,将属违规行为。或者说,今年12月1日后,所有生产和销售的农用柴油机必须符合国三排放标准。
事实上,2014年5月,国家环保部就曾经发布公告,要求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通常所称的“国三标准”,并限定自2016年4月1日起,禁止生产和销售国二标准的柴油机。1月14日环保部2016年第5号公报在4月1日的限期上对农用机械网开一面,括号表示“农用机械除外”,更明确大限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显然,这在政策上给了农用机械缓冲空间。
据了解,由于农机产品生产和销售季节非常集中,短期消化国二排放产品困难很大;非道路国三柴油机与农机产品的性能匹配测试和整车标定、售后技术服务、柴油机的供给等滞后,也给实施国三标准带来不利影响。不仅用户和整机企业对匆忙升级带来的国三柴油机可靠性表示担忧,部分柴油机企业对自己的产品也是“底气不足”,只敢少量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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