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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租赁转让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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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吊车租赁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吊车租赁〈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吊车租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规定,区分融资吊车租赁与经营吊车租赁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满足以下标准的吊车租赁,应认定为融资吊车租赁:在吊车租赁期届满时,吊车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吊车租赁》规定,在一项吊车租赁中,如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吊车租赁,则可称为融资吊车租赁。该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吊车租赁期满后按残值将设备转让给对方,符合上述规定,属于融资吊车租赁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吊车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吊车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吊车租赁业务,无论吊车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吊车租赁业务,吊车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吊车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该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在计算应纳税款时,对有经营资质的融资吊车租赁企业从事融资吊车租赁业务,按照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对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从事融资吊车租赁业务,应区分两种情况,吊车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认定为销售行为,以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征收增值税;吊车租赁货物的所有权不转让给承租方的,认定为吊车租赁行为,以租金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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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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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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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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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技术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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