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nghuaqz 发表于 2012-11-29 14:18

起重机融资租赁制度存在缺陷的根源

在3笔融资交易中,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下称“马尼托瓦克”)等两家租赁公司,将3台总价值7990万元的起重机,租赁给淄博国泰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淄博国泰”)使用,并通过在车

辆管理所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方式,防范租赁物所有权遭受侵害的风险。

但是在淄博国泰一系列违规操作后,租赁物的所有权被纷繁的法律关系所掩盖,原本归租赁公司所有的起重机已经被当成淄博国泰的财产“保全”,这让两家租赁公司有些恐慌,遂采取了维权措施。

涉案租赁公司的代理律师、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稚萍则认为,出租人利益受损,根源还在于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缺失。

“法院的判决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出租人的利益要想实现并不容易。”18日,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凡接受采访时表示。

小林林 发表于 2012-11-29 15:34

:dizzy::dizzy:

20吨吊 发表于 2012-11-29 16:18

路过

kobold62 发表于 2012-11-29 18:40

好难懂!

腾飞 发表于 2012-11-29 18:59

:victory::P

中联李猛 发表于 2012-11-29 19:54

我想问下,起重机已经在车管所做了抵押登记,抵押给融资公司了,为什么还会被当成淄博国泰的财产进行保全,能具体解释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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