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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故的赔偿责任!跪求,在线等!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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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的吊车!老板请我去吊树!

在装车的时候! 一个工人指挥我把树吊放货车尾箱后的时候,土球已经放好,但是因为惯性原因,树干甩对车上另一指挥工人,(当时他正蹲在车上锯树)站不稳,跌下三米多高的货车

现在造成腰椎骨折. 指挥工人当时没有带安全帽.也没有带安全绳. 指挥工人也是同一个老板请来做事的!


请问``这种事故```我  吊车应该负责多少责任.(上车没有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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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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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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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咨询律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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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5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象这种情况! 第三者强制保险 帮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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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得往死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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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象这种情况! 第三者强制保险 帮赔偿吗
小小10吨车 发表于 2010-11-5 09:03 [url=http://www.cranebbs.com/bbs/images/common/back.gif]http://www.cranebbs.com/bbs/images/common/back.gif[/url]



    不管:'( 只有老板和司机负责,当时是树杆把工人打下去的,还是他看到树杆过来了自己跳下车的,要是自己跳下去的吊车不负任何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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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1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事情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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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3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吊车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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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3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谈山就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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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6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终怎么处理的?
期待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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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6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L: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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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6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小10吨车 发表于 2010-11-5 09: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象这种情况! 第三者强制保险 帮赔偿吗

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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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6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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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7 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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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7 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temp0308 发表于 2010-11-5 22: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管 只有老板和司机负责,当时是树杆把工人打下去的,还是他看到树杆过来了自己跳下车的,要是自 ...

不能光挣钱啊 不懂法可不行。说说法律上无过错责任吧。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规定
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传统观点认为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依据,对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为前提,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
2、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的要件,若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那就成了过错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也是许多国家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所有;
4、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它不同于过错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原告只要举出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被告不能仅仅证明他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或没有一般的过失就可以被免除责任;
5、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就是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⑦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⑧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⑩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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