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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吊吊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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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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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钩子真多{:3_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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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违章操作{:3_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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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浮吊比起16D可大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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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uejiao 于 2010-3-28 19:53 编辑

高射炮打蚊子啊~~:lol
来看看这个~~
拆 解.jpg
拆解  .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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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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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外有天,物外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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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浮吊把小吊车偷走了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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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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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3月1日,大连一台中石化的GROVE GMK5200在被浮吊从作业面吊起时由于吊装点棱角未有效保护摔了个稀巴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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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sleepy: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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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3·1”200t汽车起重机
特大事故的调查报告

  2004年3月1日18时左右,大连造船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造船重工)30万吨船坞的 600t×182m龙门起重机建设工地,当施工单位将200t汽车起重机(系施工作业中租用中石化十建公司的设备,简称200t汽车吊)从船坞底吊出时,发生坠落事故,致使200t汽车吊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782万元(其中财产损失762万元,善后处理费用20万元)。
  事故发生后,大连市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常务副市长王承敏的指示,组成了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和大连海事局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组委托大连理工大学起重机械研究所进行技术分析,并委托大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经济损失进行鉴定,200t汽车吊损坏价值为762万元。根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这起事故已构成特别重大事故。为此,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就案件的管辖问题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请示,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又就此案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请示。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中石化200吨汽车起重机坠损事故调查处理管辖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办函字[2004]115号)的要求,组成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总工会、公安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国防科工办、监察厅(委托大连市监察局参加)和大连市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 “3.1” 200t汽车吊特大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联合调查组),于7月20日赴大连,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
联合调查组在大连市调查组工作的基础上,经过现场勘查和深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一、基本概况
  造船重工为30万吨船坞配套建设的600t×182m龙门起重机(以下简称600t吊),是由重工集团总承包的“交钥匙”工程。其中,钢结构安装工程由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公司)分包,工程的监理由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负责。
2004年2月,为缩短600t吊安装工期,重工集团与天目公司制订了《大连造船重工600t造船门式起重机安装工程计划》。为加快提升塔架的组装速度,将原来塔架单节组装改为多节整体组装方式。为此,需要一台大型起重机来吊装组装后的多节塔架。在此期间,重工集团、天目公司、造船重工和监理公司四个单位召开工程例行协调会(以下简称四方协调会)商定:由重工集团负责租用大型起重机供天目公司使用。
2月26日,重工集团通过中间人刘惠顺(个体业户)联系得到信息,正在大连西太平洋石化公司施工作业的中国石化集团第十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十建公司)有一台德国产全路面200t汽车吊(型号GROVEGMK5200)可以提供服务。随后十建公司200t汽车吊驾驶员刘明华在天目公司技术负责人薛喜文、重工集团现场负责人董炜陪同下到作业现场(30万吨船坞)查看了作业环境,认为200t汽车吊可以到船坞内从事吊装塔架作业,但使用单位要负责将200t汽车吊吊进、吊出船坞。他们达成口头协议:租用十建公司200t汽车吊,租金2.6万元/台班,费用由重工集团支付。
2月27日15时,经四方协调会研究决定使用200t汽车吊。会上,天目公司薛喜文提出:明天把200t汽车吊放到船坞内,车的自重是60t,希望造船重工给予配合。造船重工600t吊项目负责人庞仁录表示:可以提供100t海上浮吊(海吊1号)。同时,安排在场的起重车间主任周连登负责落实调用海吊1号的事宜。但会上没有人提及编制吊装专项施工方案。
  2月28日下午,十建公司项目经理马京云安排刘明华、高连红驾驶200t汽车吊到达造船重工。为防止吊索刮碰200t汽车吊油漆,刘明华、高连红提出必须使用起重横梁。为此,重工集团连夜运来了起重横梁。2月 29日上午,造船重工起重车间主任周连登安排海吊1号到船坞西码头待命,准备把200t汽车吊吊入船坞内。此间,监理公司监理工程师王刚、重工集团现场负责人董炜、造船重工周连登和天目公司薛喜文均来到吊装现场。薛喜文指派天目公司施工队长史卫平带领10余名工人到30万吨船坞给海吊1号系(解)缆绳,为200t汽车吊吊装作业进行挂钩、摘钩和绑挂作业。由于没有合适的吊索,有人提议使用海吊1号携带的4根直径为39mm长16m的吊索,周连登在说明了吊索的规格后,向作业人员提供了吊索。在绑挂过程中,周连登提出要在钢丝绳与汽车吊支腿箱接触的棱角处加护角。为此,天目公司作业人员向正在现场作业的20t汽车吊司机借来了护角(自制的半圆形钢管)。此时,200t汽车吊驾驶员刘明华又提出不能碰坏绑挂点处 (200t汽车吊活动支腿箱) 油漆的要求,薛喜文又安排绑挂作业人员用化纤衬布对支腿进行了包裹,并在绑挂点棱角处加了护角。海吊1号在对200t汽车吊进行试吊后,开始正式起吊,并顺利地将200t汽车吊送入船坞内。
  二、事故经过
  3月1日16时30分左右,200t汽车吊在船坞内已完成提升塔架吊装作业。此前,薛喜文已请造船重工提供海吊1号将200t汽车吊吊出船坞。17时30分左右,天目公司施工队长史卫平便带领10多名工人到达吊装现场,并安排袁双喜等4人在船坞门上拽拉稳绳和向海吊1号传递起吊指令。另外,杨柏洪和宗志连等多人随史卫平到船坞内挂钩、摘钩和绑挂钢丝绳以及包裹支腿。杨柏洪等人在起吊前,用化纤衬布对200t汽车吊支腿进行了包裹,虽然也将护角带到了现场,但却未把护角安放在绑挂点棱角处。在整个绑挂过程中,200t汽车吊司机刘明华、高连红始终在场,并参与了用化纤衬布包裹支腿箱的工作。对未在吊装点棱角处加护角便开始起吊的行为,现场没有任何人制止。当天目公司袁双喜在船坞门上听到船坞内吊装人员发出起吊的指令后,随即将指令向海吊1号传递,海吊1号随即开始起吊。当200t汽车吊被吊起距坞底约15.5m高时,绑挂在200t汽车吊支腿箱的4根钢丝绳突然断裂3根,致使200t汽车吊坠落到坞底严重损坏。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这次吊装作业违反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中的“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的规定。在将200t汽车吊从坞底吊出过程中,没有在吊索钢丝绳和绑挂点棱角处之间采取加衬垫(护角)等避免弯折的有效措施,只在支腿处包裹了质地单薄且柔软的化纤衬布,不能起到活动支腿箱棱角对钢丝绳剪切的防护作用,致使吊装用钢丝绳被剪断,造成200t汽车吊坠损事故的发生。
此外,吊索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够。《港口装卸用钢丝绳吊索具使用技术条件》 (GB14738-93)规定,钢丝绳吊索具的最小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0,而吊装200t汽车吊所选用吊索钢丝绳的最小安全系数仅为3.7。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起重作业现场管理混乱。违反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规定的要求,在多人绑挂时没有明确指挥人员,在绑挂点选择、绑挂方式的确定、吊索具的选择特别是绑挂点棱角处加护角问题的处理上表现为忙乱无序,并且十分随意,导致此次事故发生。
  2、违规组织起重吊装作业。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对200t汽车吊吊装作业中,未在吊装作业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也没有指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施工前,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没有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以及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签字确认,致使吊装作业现场管理混乱。
  3、总包、监理和设备租赁单位均未能认真履行职责,也是这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3.1” 200t汽车起重机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四、责任分析
  1、天目公司是具有大型起重机安装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又是600t吊钢结构部分安装工程的分承包单位。按照重工集团与天目公司签订的《600t×182m造船龙门起重机安装合同》第3.2.1,3.2.2, 3.2.3规定,天目公司职责是,完成《600t×182m造船龙门起重机安装技术协议》中规定的工作内容,提供安装所需的所有机具,负责施工现场的二次倒运工作;在《600t×182m造船龙门起重机安装技术协议》中总体分工原则中规定:“乙方(天目公司)主要负责该起重机结构及设备部件的现场移位、吊装和安装,并负责除电气之外的与现场吊装和安装相关的工作”。在按计划租借了十建公司的200t汽车吊作为安装600t吊提升塔架所需设备,天目公司没有反对,实际也使用了。依据双方签订的《600t×182m造船龙门起重机安装合同》和《600t×182m造船龙门起重机安装技术协议》确定的职责,天目公司应是200t汽车吊进、出船坞的负责单位。在组织200t汽车吊进、出船坞的起重吊装作业中,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天目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天目公司应在吊装作业前编制吊装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在方案中,应针对吊运的200t汽车吊,确定绑挂方式、绑挂位置,选择吊索具并验算,并通过危险因素辨识,提出吊装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明确指挥、绑挂、现场安全检查人员及责任等。专项施工方案须经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而天目公司没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吊装作业中,没有指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技术人员在作业前,没有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签字确认。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作业中没有明确指挥人员,未在吊索具钢丝绳和汽车吊支腿箱棱角之间加衬垫,选择的吊索具未经验算,违反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安全技术要求中的“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和“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个人负责指挥”等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监理公司是600t吊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按照造船重工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监理公司的权力有“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步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等。而在600t吊工程监理过程中,明知有200t汽车吊进、出船坞吊装作业的情况下,未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吊装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审查,对施工单位没有提供专项施工方案就进行吊装作业的行为未加制止,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规定,没有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3、重工集团是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按照重工集团与天目公司签订的《600t造船龙门起重机安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中约定,重工集团“若发现乙方(天目公司)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制度进行作业,有权制止或勒令停止施工”。而在知道有200t汽车吊进、出船坞的吊装作业的情况下,对这种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分包单位(天目公司)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没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就进行施工的行为,没有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同时,在租借200t汽车吊时没有与十建公司签定租赁协议,并明确双方的责任,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4、十建公司在租借200t汽车吊时,没有与重工集团签订设备租赁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刘明华和高连红身为起重机司机,应熟悉和掌握起重作业的基本知识,事故前,一直在绑挂现场,并参与了给支腿包裹衬布的作业,对没有在吊索具钢丝绳和汽车吊绑挂点棱角之间加护角进行绑挂而起吊作业这一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根据《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建议对该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理:
  1、史卫平,天目公司造船重工600t吊项目部施工队长。在组织作业人员吊装200t汽车吊出船坞的绑挂作业时,没有在吊索具钢丝绳和汽车吊绑挂点棱角之间加护角进行绑挂,违反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此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8000元的经济处罚。
  2、史胜海,天目公司造船重工600t吊项目部项目总负责人。在组织吊装200t汽车吊进、出船坞的起重作业中,没有安排施工技术人员编制起重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并在作业前认真向施工作业人员和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也没有指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也违反了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当遇有特殊性质的工程,例如:化工、易燃、易爆、高空、起重、……等,不管工程造价多少,只要进行施工,应在施工之前向集团公司汇报,……并制订出安全技术措施,并向集团副总经理汇报,由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派有专职安全员蹲点工地,负责实施检查,监督落实,方可开始施工” 的规定,严重失职,对此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8000元的经济处罚。
  3、薛喜文,天目公司造船重工600t吊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在组织吊装200t汽车吊进、出船坞的起重作业中,未编制起重作业专项施工方案,没有在作业前向施工作业人员和班组作出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也违反了天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对此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5000元经济处罚。
  4、王刚,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监理工程师,造船重工600t吊项目总监代表。在知道有吊运200t汽车吊起重作业的情况下,未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吊装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审查,同时,对施工单位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措施加以制止,没有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对此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董炜,重工集团造船重工600t吊项目部现场总指挥,在租借200t汽车吊时没有与十建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在知道有200t汽车吊进、出船坞吊装作业的情况下,对天目公司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没有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力,对此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刘明华、高连红,十建公司职工,200t汽车吊正副司机。二人是汽车起重机司机,应熟悉和掌握起重作业的基本知识,在参与200t汽车吊绑挂作业时,没有按照在吊索具钢丝绳和汽车吊绑挂点棱角之间加护角的方法进行绑挂,违反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马京云,十建公司西太平洋项目部经理。在租借200t汽车吊时没有与重工集团签订租赁协议,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工作失职,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其他有关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各有关单位予以处理。
  六、防范措施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责任、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真正得到落实。
  2、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中应有安全工作内容;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总承包与分承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工作合同;设备租借双方必须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的内容要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责任、义务要明确,关键环节的工作程序要清晰,具有可操作性。
  3、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重点或关键环节的管理和监控,对于起重吊装工程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七项危险性较大的分步分项工程,要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并委派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要加强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交、接底双方应签字确认,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检查,确保安全措施的实施。
  附件:“3.1”200t汽车起重机特大事故联合调查组成员名单


“3.1”200t汽车起重机特大事故联合调查组
二○○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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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kakaka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0-3-28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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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3_54:}其中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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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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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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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熟人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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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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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吊车吊那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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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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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9 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洗澡?: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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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9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这个,属于无知呢?还是无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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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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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4 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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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4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16T也太坷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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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4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前车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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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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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蚂蚁: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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