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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对超限车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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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朋友:

       国家自整治运输车辆超限以来很有成效,我们非常拥护,但也给运输带来了一些麻烦,制定政策的老爷们没有充分的队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认真的分类,所有的车都列入运输车辆里面,对一些非运输的特种车辆也按运输车辆进行管制。山西省政府07年底制定了有关超限车辆行驶的补充通知,其中专门提到了汽车起重机的规定,各位不妨看看,以后到山西来就可以按此办理了。原文如下:
山西省交通厅文件
晋交路政字[2007]575

关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补充通知
各市交通局、省公路局、省高管局、省交通建设投资总公司: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的要求,全省开展的“拉网式、无缝隙”新一轮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总行动已近开始,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行动已取得初步成效。但是,随着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问题也随之出现,这些问题集中反映在超限运输车辆的审批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不可解体的特大型货物的运输车辆:
1、
车货总长度超过24(含24);
2、
总宽度超过4米(含4米);
3、
总高度超过4.5米(含4.5米);
4、
总重量超过100吨(含100吨);
承运人提前一个星期(总重量超过100吨含100吨的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递交切实可行的运输方案,路政服务大厅受理后及时将申请和运输方案传真至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路政处,省公路局、省高管局路政处视情况对所行驶路段组织必要的勘验、加固或拆解,于2个工作日内(总重量超过100吨含100吨的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路政服务大厅书面答复,路政服务大厅根据省公路局、省高管局路政处的书面意见,作出许可、不许可或延期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决定。对于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沿线各路政管理部门,必须组织护送,确保公路桥梁安全。
二、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单轴轴载质量不大于10吨、小于13吨(含13吨)的超限运输车辆,在运输不可解体货物时,暂时以国家核定的轴载质量视同轴载限值标准。
三、凡车货总长不超过18米,总宽度不超过2.5米,总高度不超过4米,车货总重量不超过限定标准的普通货车,由于没有达到超限标准,一律不办《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各有关部门,不得以超限为由扣留车辆。
四、凡持有省交通厅路政服务大厅颁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只要证件所填内容与车辆在空车行使的情况下,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上路行驶,违者按公路“三乱”处理。
五、几何尺寸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超限运输车辆在空车行使的情况下,不需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即可通行。
六、几何尺寸超过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的规定,但车货总长度在20米以下,车货总宽度在3米以下,车货总高度在4.3米以下,车货总重量不超过限定标准的超限运输车辆(特指运输散货的车辆),由外省高速公路驶入我省境内的,暂由省高管局路政出所属9个高速入省口的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其它超限车辆的审批仍由省交通厅路政服务大厅审批。沿线路政执法人员可对车辆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进行检验,若与实际不符,可以扣车、处罚,并责令其补办《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七、
对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且上有牌照的大型特种车辆(如汽车起重机等),由路政服务大厅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每月办理一次,在全省内通行)后即可通行。
八、对于集装箱运输车辆应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如果属于非法改装,则不予办理。
九、对于太重集团等本省运输企业所运货物属于第一款内容的范畴,则按第一款办理;运输其它货物超限运输车辆,根据20071218日省政府《会议纪要》内容精神,各路政管理部门既要提供便利服务,又要依照法律法规按章办事。
本通知自二OO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执行。
                                                 山西省交通厅
                                             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谢谢各位同仁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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